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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<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12-28 浏览次数:1007次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了进一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(财会〔2004〕7号)的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<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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